發(fā)布部門:深圳市科技創(chuàng)新委員會
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依法注冊,具備法人資格的國家或者本市高新技術企業(yè)或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è);
(二)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并提供不少于財政資金資助額的自籌經費。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采用與合作單位聯(lián)合申報的方式申報,并且同一年度只可以牽頭承擔1個項目。其中,合作單位不得超過3家并且至少有1家應當為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原項目牽頭單位或者課題承擔單位。
第七條 申請項目資助的,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承接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已經通過驗收且未滿3年,項目研究成果未進行產業(yè)化應用,符合本市科技創(chuàng)新及產業(yè)發(fā)展需求;
(二)合作單位中的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原承擔單位應當擁有項目研究成果或其使用權,研究成果無知識產權糾紛;
(三)項目申請單位與合作單位簽訂真實、有效、具有實質性在本市成果轉化內容的合作協(xié)議;
(四)項目負責人應當是項目申請單位的全職研究人員,項目組成員應當包含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原項目組至少3名成員(其中至少1名項目負責人或者課題負責人),并且50%以上應當是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qū))單位的全職研究人員;
(五)項目申請單位、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成員在申請項目時未列入本市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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